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212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21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19日下午3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參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第一個月當
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逾
期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歷
史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