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632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原名: 陳修
,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6,55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2,07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632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98年1月1日│98年9月29日│年息百分之2.05│││22077│侑辰(原名││││││元│: 陳修國 )├──────┼──────┼───────┤││││98年9月3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6││││││││└──┴───┴─────┴──────┴──────┴───────┘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98年2月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077│侑辰(原名│││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陳修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