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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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47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星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星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星光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信用卡申請書、借據等)。
二、債務人陳星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