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80號原告 蘇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秉德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之標的物即坐落臺中市○里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86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里區○○路○○○號之建物,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請檢附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稅單或課稅現值證明(請向稅捐機關申請)等,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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