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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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人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人豪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773號判決書、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223號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附表:受刑人陳人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09月15日│102年09月17日│102年09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30│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30│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30│││5號│5號│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773號│103年度易字第2773號│103年度易字第2773號││││││││├────┼──────────┼──────────┼──────────┤││判決日期│104年04月30日│104年04月30日│104年04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773號│103年度易字第2773號│103年度易字第2773號││││││││├────┼──────────┼──────────┼──────────┤││判決│104年06月01日│104年06月01日│104年06月0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拘│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拘│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拘││備註│役110日(104年度執字│役110日(104年度執字│役110日(104年度執字│││第8160號)│第8160號)│第8160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09月23日│102年09月24日│102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30│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30│署104年度偵緝字第472│││5號│5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773號│103年度易字第277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223││││││號││├────┼──────────┼──────────┼──────────┤││判決日期│104年04月30日│104年04月30日│104年06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773號│103年度易字第277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223││││││號││├────┼──────────┼──────────┼──────────┤││判決│104年06月01日│104年06月01日│104年07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服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拘│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拘│編號6至10經定應執行││備註│役110日(104年度執字│役110日(104年度執字│拘役110日(104年度執│││第8160號)│第8160號)│字第11049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21日│102年11月22日│102年1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472│署104年度偵緝字第472│署104年度偵緝字第472│││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223│104年度審易字第1223│104年度審易字第1223││││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6月25日│104年06月25日│104年06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223│104年度審易字第1223│104年度審易字第1223││││號│號│號││├────┼──────────┼──────────┼──────────┤││判決│104年07月27日│104年07月27日│104年07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編號6至10經定應執行│編號6至10經定應執行│編號6至10經定應執行││備註│拘役110日(104年度執│拘役110日(104年度執│拘役110日(104年度執│││字第11049號)│字第11049號)│字第11049號)│└────────┴──────────┴──────────┴──────────┘┌────────┬──────────┬──────────┬──────────┐│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47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223││││││號││││├────┼──────────┼──────────┼──────────┤││判決日期│104年06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223││││││號││││├────┼──────────┼──────────┼──────────┤││判決│104年07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會勞動│││├────────┼──────────┤││││編號6至10經定應執行││││備註│拘役110日(104年度執│││││字第110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