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6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6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編號3至編號11已於民國94年7月21日、94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4年度除字第26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3│ 胡玉芳華泰銀行大安分行│93年12月25日│130,000元│AA0000000││├──┼─────────┼─────────┼───────────┼─────────┼────────┼──┤│004│胡玉芳│華泰銀行大安分行│94年1月25日│130,000元│AA0000000││├──┼─────────┼─────────┼───────────┼─────────┼────────┼──┤│005│胡玉芳│華泰銀行大安分行│94年2月25日│130,000元│AA0000000││├──┼─────────┼─────────┼───────────┼─────────┼────────┼──┤│006│胡玉芳│華泰銀行大安分行│94年3月25日│130,000元│AA0000000││├──┼─────────┼─────────┼───────────┼─────────┼────────┼──┤│007│胡玉芳│華泰銀行大安分行│94年4月25日│130,000元│AA0000000││├──┼─────────┼─────────┼───────────┼─────────┼────────┼──┤│008│胡玉芳│華泰銀行大安分行│94年5月25日│130,000元│AA0000000││├──┼─────────┼─────────┼───────────┼─────────┼────────┼──┤│009│胡玉芳│華泰銀行大安分行│94年6月25日│130,000元│AA0000000││├──┼─────────┼─────────┼───────────┼─────────┼────────┼──┤│010│胡玉芳│華泰銀行大安分行│94年7月25日│130,000元│AA0000000││├──┼─────────┼─────────┼───────────┼─────────┼────────┼──┤│011│胡玉芳│華泰銀行大安分行│94年8月25日│130,000元│AA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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