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