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件一覽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誤,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刑法第51條第5款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後之規定,業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將原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提高至30年,並無有利於受刑人,是經依同法第2條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舊法即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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