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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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5月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9月1日函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5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其刑滿日期原為96年2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6日後,縮短刑期後,其刑期終結日為95年12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5年9月1日以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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