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59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認罪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秀子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59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認罪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