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