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0九號
上訴人己○○
庚○○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丁○○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