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八0三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林勤綱法官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