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國楨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黃堯讚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