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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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66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陳威廷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游湘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是提起反訴,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得提起。

二、查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111年7月6日提起本件反訴,顯與上開規定有違,其反訴不合法,不應准許,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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