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勞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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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補字第12號

原告 吳瑞榮

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淑菁 即台大自助餐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鍾小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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