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4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437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告 汪怡蓁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表: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

年息

25014元

96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

96年11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25014元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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