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490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2樓、2樓之1、7樓、9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勤忠 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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