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490號
1樓、2樓、2樓之1、7樓、9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勤忠 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