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42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樺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係依據移轉命令為請求,請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