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0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黃盈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