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5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被告里吉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名:黃.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里吉設計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里吉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31,403元,應繳裁判費25,1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656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