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82號聲請人 廖芳宜 相對人鑫揚機電技術檢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珮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6年6月14日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459B181)調解內容所載: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6年7月26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於民國106年8月26日給付聲請人壹萬伍仟元,於民國106年9月26日給付聲請人伍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由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詎相對人不履行給付,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6年6月20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33048號函及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上開義務為由,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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