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宥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42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包裝袋伍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警員於民國105年10月4日上午6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查扣供被告李宥澂(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施用之結晶5小包,經查該5包結晶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驗餘淨重0.1916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安保字第1215號),均係違禁物品,除據被告自承明確外,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2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褐色及透明結晶共5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105年度毒偵字第4239號卷第42頁至第43頁),核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5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袋5個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附表:
┌──┬────────────────────┬───────────┐│編號│扣案毒品(均含包裝袋)│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775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37公克)│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83公克)│局105年度安保字第121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5││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322公克)│年度毒偵字第4239號卷第│├──┼────────────────────┤37頁、第42頁至第43頁)││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9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