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坤俱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坤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坤俱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751號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童有德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