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簡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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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簡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簡再字第1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1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國慶不服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11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違背程序規定,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之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謝承益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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