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9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寶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136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七月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寶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109年7月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陳俐文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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