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410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楊美月黃宥蒼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之債權係由黃宥蒼擔任楊美月之保證人,然聲請狀內之請求標的內容為以 吳雀杏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方由黃宥蒼付清償之責,應有錯誤。請聲請人更正聲請狀內請求之相對人為楊美月,以確認本件債權請求之相對人為如聲請狀及相關引證資料所載之內容。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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