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95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1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內容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14號民事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僅泛言其已舉證其無業且無收入而生活困難,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依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溫祖明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