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31號聲請人 廖春美 (即 林均祐 <原名 林廼聖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弘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8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150002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172003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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