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范宗霖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
葉凱禎 律師 林宗穎 律師被告 謝雨政
林信旭 蔡張麗敏 陳麗美 謝德隆 謝勝祥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5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並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