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 張恩誠 被告 張德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67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趙書郁法官蔡英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