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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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99號

原告 黃宸泰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進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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