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057號
抗告人 陳柏舟
相對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如不合程式且未於期間內補正者,原法院應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1年7月5日送達抗告人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