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057號

抗告人 陳柏舟

相對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如不合程式且未於期間內補正者,原法院應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1年7月5日送達抗告人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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