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011號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