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046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文秀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文秀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文秀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