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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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93號
原告 劉雨晴
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