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3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爾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7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爾傑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李爾傑明知MDMA、P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2月29日凌晨0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與基隆路口,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取得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MA、PMA,而非法持之。嗣於同日凌晨2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見其行跡可疑上前盤查,得其同意而搜索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爾傑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見毒偵字卷第5頁背面、第26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見毒偵字卷第11至13頁),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PMA成份無訛,此亦有該中心102年1月10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佐(見毒偵字卷第39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MDMA、P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係含第三級毒品4-Methoxyamphetamine成分及非列管之Bk-MDEA、2-Fuoromethamphetamine成分,有上揭毒品鑑定書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
6月5日FDA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按(見毒偵字卷第39頁、本院卷第6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亦為第二級毒品,容有誤會,併此敘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持有毒品數量非鉅,時間尚短,違反義務之程度輕微,兼衡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驗餘淨重0.2161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而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包裹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具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自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之。至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與本件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嫌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重量)│扣案物品檢驗結果│├──┼──────────┼────────┼──────────────┤│一│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0.5粒(驗餘淨重│綠色幽靈形錠劑0.5粒,淨重0.1│││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0.1607公克)│630公克,取樣0.0023公克鑑驗│││MA)││,餘重0.160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二│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1塊(驗餘淨重│深藍綠色錠劑碎塊1塊,淨重0.0│││非他命(4-Methoxyamp│0.0554公克)│580公克,取樣0.0026公克鑑驗│││hetamine、PMA)││,餘重0.055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PMA成分及非列管之Caffei│││││ne成分。│├──┼──────────┼────────┼──────────────┤│三│第三級毒品4-Methylet│0.5粒(驗餘淨重│藍綠色圓形錠劑0.5粒,淨重0.│││hcathinone│0.1750公克)│1760公克,取樣0.0010公克鑑驗│││││,餘重0.175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Methoxyamphetamine成分│││││及非列管之Bk-MDEA、2-Fluoro│││││methamphetamine成分。│├──┼──────────┼────────┼──────────────┤│四│包裹前開編號一、二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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