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7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相對人姓名(票號:CH751501)。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7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相對人姓名(票號:CH751501)。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