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7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附表編號貳之「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6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0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附表編號貳之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10月」,誤寫為「有期徒刑6月」,顯屬誤寫,揆之前開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敏慧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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