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2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易科罰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強制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所犯未經許可寄藏手槍、擄人勒贖及強制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
044、17297、17741、17742、17747、22114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3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10月)、5年及
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月,嗣雖經聲請人提起上訴,惟強制罪部分,業經聲請人於97年9月3日撤回上訴確定,茲因該確定部分先執行,惟並無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聲請定折算標準,以為執行易科罰金之依據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述聲請意旨,業據提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刑事卷宗及撤回上訴聲請書等件在卷可查,則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