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10號被告甲○○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王唯鳳 律師
韓邦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殺人之犯行,惟有共犯 江衍鴻 於偵查時之陳述、證人 孔維德 於偵查時之證述,且有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西瓜刀可按,認被告涉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狀。
三、茲查,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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