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蘇心慧被告蘇俊明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一百年度執聲沒字第五九號、執再字第一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心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即被告蘇俊明前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蘇心慧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三萬元,由具保人蘇心慧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八九一號判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確定後,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科刑時,竟逃匿致傳拘無著,有前開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受刑人個人基本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各一件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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