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94號聲請人年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政雄 代理人 徐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31號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3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琄琄┌─────────────────────────────────────────┐│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年冠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永康分│103年9月28日│223,991元│LD0000000│││司王政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