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良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速偵字第2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萬良智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萬良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三、被告萬良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豐簡字第624號
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9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憑。被告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扣案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本件竊盜罪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自承不諱,併分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
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惠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