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冠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內,第十三行關於
「101年7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7月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內,第十
三行關於「101年7月8日」之記載,此為誤寫之顯然錯誤,
且因上開顯然之錯誤並不足以影響原判決認定被告犯罪之情
節,故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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