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理人陳文郁複代理人 鄭桐木 相對人模科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源 相對人 陳吳素珍
陳愷璜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捌仟仟柒佰柒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捌仟柒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林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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