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減刑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刑確定;另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附表編號1、2、5所示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3、4所示不應減刑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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