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1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10月21日│96年2月12日│96年2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7549│96年度偵字第7406號│96年度毒偵字第1778││││號││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30號│96年度易字第1085號│96年度易字第818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0日│96年5月31日│96年4月23日│├──┼────┼─────────┼─────────┼─────────┤│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30號│96年度易字第1085號│96年度易字第818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24日│96年6月25日│96年5月11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有期徒刑肆月,如易│││字第1765號裁定減為│伍日,如易科罰金,│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有期徒刑叁月又壹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仟元折算壹日│││伍日,如易科罰金,│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