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碩芳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
黃英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就被告97年2月4日陳報狀所提答辯理由及相關證據資料,提出所為主張(請將繕本於開庭前先行送達被告或提交本院送達)。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