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併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減刑聲請書所附附表編號第1、2、3欄之犯罪日期依序誤載為「93年7月16日」、「93年7月16日」、「93年7月19日」,及編號第1、2號之判決確定日期均誤載為「94年1月31日」之部分,均應予以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茲因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1項│條第2項│條例第11條第4項│├───────┼──────────┼──────────┼───────────┤│犯罪日期│93年4月底至93年7月│93年4月底至93年7月│92年9月間至93年7月17│││16日止1│16日止│日止│├──┬────┼──────────┼──────────┼───────────┤│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署93年度核退毒偵字第│署93年度核退毒偵字第│93年度退偵字第769號││及案││1196號│1196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3501號│93年度上訴字第3501號│94年度訴字第1987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1月11日│94年1月11日│94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3501號│93年度上訴字第3501號│94年度訴字第1987號││決├────┼──────────┼──────────┼───────────┤││確定日期│94年2月14日│94年1月11日│95年2月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或│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罰金額│││新臺幣貳萬伍仟元。││││││├───────┼──────────┴──────────┴───────────┤│附註│編號1至3號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